(2015)杭执字第6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贾海军申请执行崔向东、赵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海军,刘崔向东,赵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55-2号申请执行人贾海军,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崔向东,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赵喜凤,女,38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崔向东妻子。本院在执行贾海军与崔向东、赵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向东、赵喜凤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马兆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段永超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