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阳红、陈庆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红,陈庆武,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红,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陈庆武,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华金东经济开发区广博街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90984779。法定代表人陈庆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金东法院(2015)金东商初字第0109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东开发区华丰路以北、东塘路以南1、2、3、4幢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0354098、00354099、00354100、003489**)。二、查封被执行人陈庆武所有的位于金东区孝顺镇金港大道天山龙城B区51幢51-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0××10)、查封被执行人陈庆武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宾虹路111号三联紫东星座2-2305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85)。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施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