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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府民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贾XX、张XX、苏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府民1077-1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负责人赵XX,系该公司行长。被告贾XX。被告张XX。被告苏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贾XX、张XX、苏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柴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