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5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王平、周霞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王平,周霞萍,苏州骏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潘金法,曹光英,吴江市星球防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李伟荣,吴凤珠,吴江市良晨精品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庄跃忠,范建芬,吴江市鼎丰彩板钢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558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负责人钮中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周霞萍。被执行人苏州骏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潘金法。被执行人曹光英。被执行人吴江市星球防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潘金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伟荣。被执行人吴凤珠。被执行人吴江市良晨精品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庄跃忠。被执行人范建芬。被执行人吴江市鼎丰彩板钢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庄跃忠,该公司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李伟荣、吴凤珠、吴江市良晨精品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潘金法、曹光英、吴江市星球防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王平、周霞萍、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庄跃忠、范建芬、吴江市鼎丰彩板钢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伟荣、吴凤珠、吴江市良晨精品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潘金法、曹光英、吴江市星球防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王平、周霞萍、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庄跃忠、范建芬、吴江市鼎丰彩板钢架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67090.68元,执行费1907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本案被执行人众多且相互之间互为担保关系,故本院将涉及上述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2015)吴江执字第5588、5589、5591号】合并执行。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州骏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名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现在已经倒闭,法定代表人王平、周霞萍夫妇已经离婚,名下无有价值的财产。吴江市星球防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苏州骏乾丰有限公司倒闭之前就已经倒闭,法定代表人潘金法夫妇现已下落不明。吴江市良晨精品羊绒服饰有限公司目前也已倒闭,法定代表人李伟荣夫妇目前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情况,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曹光英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车辆、被执行人周霞萍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车辆,被执行人潘金法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为两年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续封,未申请或逾期申请视为放弃权利),但尚未能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曹光英名下有震泽镇八都社区贯前街西侧商住楼201室(所有权证号:03006507),本院因多案已对上述房产多次查封,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抵押金额为30万元,且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曹光英的唯一住房,目前不宜处置。此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庄跃忠、范建芬、吴江市鼎丰彩板钢架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明确:“一被执行人庄跃忠、范建芬、吴江市鼎丰彩板钢架有限公司同意归还自己的贷款180万元另外在上述三个案件当中代偿54万元,并已于2016年1月11日支付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80万元。二被执行人庄跃忠、范建芬、吴江市鼎丰彩板钢架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每月15日向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支付1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总共154万元。三执行费25800元由被执行人庄跃忠、范建芬、吴江市鼎丰彩板钢架有限公司承担。四若不按此协议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五因被执行人庄跃忠、范建芬、吴江市鼎丰彩板钢架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期限较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同意对本案暂时程序终结处理。”除此之外,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光英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车辆、被执行人周霞萍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车辆,被执行人潘金法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为两年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续封,未申请或逾期申请视为放弃权利),但尚未能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曹光英名下有震泽镇八都社区贯前街西侧商住楼xxx室(所有权证号:xxxx),本院因多案已对上述房产多次查封,但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抵押金额为30万元,且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曹光英的唯一住房,目前不宜处置。此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庄跃忠、范建芬、吴江市鼎丰彩板钢架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明确:“一被执行人庄跃忠、范建芬、吴江市鼎丰彩板钢架有限公司同意归还自己的贷款180万元另外在上述三个案件当中代偿54万元,并已于2016年1月11日支付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80万元。二被执行人庄跃忠、范建芬、吴江市鼎丰彩板钢架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每月15日向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支付1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总共154万元。三执行费25800元由被执行人庄跃忠、范建芬、吴江市鼎丰彩板钢架有限公司承担。四若不按此协议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五因被执行人庄跃忠、范建芬、吴江市鼎丰彩板钢架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期限较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同意对本案暂时程序终结处理。”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吴江商初字第0212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杜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