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欣、郭相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欣,郭相成,侯太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936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吉祥,男,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王欣,女,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郭相成,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侯太会,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欣、郭相成、侯太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侯保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