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志明申请执行石振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明,石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明,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石振光,男,44岁,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公务员。本院在执行李志明与石振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石振光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马兆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段永超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