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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5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吴江飞天钢铁有限公司、江苏省桃源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吴江飞天钢铁有限公司,江苏省桃源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苏州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国宾,刘方尖,郑自平,吴海强,叶兰妹,苏州华天国际服装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517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负责人曹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乔鹏,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飞天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吴海强,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省桃源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方尖,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国宾,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肖国宾。被执行人刘方尖。被执行人郑自平。被执行人吴海强。被执行人叶兰妹。被执行人苏州华天国际服装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叶启蒙,该总经理。以上九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建国,系江苏省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职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吴江飞天钢铁有限公司、江苏省桃源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苏州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国宾、刘方尖、郑自平、吴海强、叶兰妹、苏州华天国际服装城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飞天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前归还原告贷款本金6343761.55元、利息1524997.27元(计算至2014年8月20日),以及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吴江飞天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前赔偿原告为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80000元;三、被告江苏省桃源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苏州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国宾、刘方尖、吴海强、叶兰妹、苏州华天国际服装城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郑自平对被告刘方尖的上述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苏州华天国际服装城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保证债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其对被告苏州华天国际服装城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保证债权以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华天大道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吴国用(xxx)字第xxx号]及在建工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金额限额内按案涉债权占被告苏州华天国际服装城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总债权的比例予以优先受偿,不足清偿部分,继续由苏州华天国际服装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六、若被告江苏省桃源镇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保证债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其对被告江苏省桃源镇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享有的保证债权以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吴房他证字第xx**、吴房他证字第xx**)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金额限额内按案涉债权占被告江苏省桃源镇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担保总债权的比例予以优先受偿,不足清偿部分,继续由被告苏州华天国际服装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八、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07元,由被告吴江飞天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5月17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被告江苏省桃源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苏州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国宾、刘方尖、郑自平、吴海强、叶兰妹、苏州华天国际服装城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983965.82元,执行费6732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省桃源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的机动车辆,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省桃源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的房产(吴房权证1685、16**)。因上述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决定合并执行。针对上述财产,本院在他案中已启动评估等处置措施,但因相关房地产权属关系较为复杂,以及受部分房地产存在的实际租赁情况以及拍卖、变卖的周期较长等因素的影响,在短期内本案将难以执结完毕,故本案暂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他案处置措施结束后,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司法查控材料、协助查询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机动车辆,但因下落不明,尚无法处置。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房地产,本院已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如通过评估、拍卖或变卖程序筹集到执行款,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考虑到相关房地产的实际情况、当前经济环境以及评估、拍卖周期较长等因素的影响,相关财产处置变现尚需要较长时间,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宜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参与分配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吴江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唐 韧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杜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