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武云贵申请执行雷玉明、李桂枝、雷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云贵,雷玉明,李桂枝,雷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武云贵,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雷玉明,男,汉族,1965年2月2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系个体。被执行人李桂枝,女,汉族,50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系个体(雷玉明妻子)。被执行人雷玉军,男,汉族,39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系农民。本院在执行武云贵申请执行雷玉明、李桂枝、雷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武云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索梦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