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杨善清申请执行张永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善清,张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01320号申请执行人杨善清,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被执行人张永清,男,汉族,42岁,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本院在执行杨善清申请执行张永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杨善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索梦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