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永红申请齐海明健康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红,齐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0号申请人马永红,男,36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齐海明,男,26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马永红申请执行齐海明健康权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4日移送至我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包啸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