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006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伍宏权与汪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宏权,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00606-3号申请执行人:伍宏权,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汪斌,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东至县。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2)东执字第00606-3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国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R的五菱面包车一部。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伍宏权与被执行人程国强对该车达成变卖协议,并申请执行人伍宏权同意对该车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国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R的五菱面包车一部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继华助理审判员 丁邦和助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姜焱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