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行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温明诉被上诉人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明,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终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上诉人温明诉被上诉人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明以其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其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名义进行诉讼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温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 浣审判员 姚彤彤审判员 曲世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思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