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万祥与巴林右旗公共汽车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祥,巴林右旗公共汽车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192号原告刘万祥,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巴林右旗公共汽车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宋清江,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负责人张燕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祥诉被告巴林右旗公共汽车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祥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王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祥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敖特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白嘎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