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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五终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东头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与郭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郭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汪令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咏仪,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职工,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吴丹萍,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职工,住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峰,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万宝,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家家旺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蓬莱市。上诉人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三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羊城晚报数字媒体公司设立的金羊网(www.ycwb.com)是羊城晚报的数字门户网站,羊城晚报通过金羊网在网络上刊发羊城晚报的电子版、网络版。2011年10月17日,羊城晚报A1版发表一篇该报记者董某采写的文章,具体内容如下:网帖称中山亿万富豪驾车撞人后欲再碾压,记者调查发现一“宝马杀人”扯出真假结婚证官司湖北富豪在广东中山开宝马故意杀人,并企图多次碾压!被围观群众制止后驾车逃离。今日,这则网帖引发网络热议,并在微博上疯传。羊城晚报记者调查后发现,此事竞牵涉一宗假结婚证离婚诉讼。昨日,中山警方通报案情称,撞人案件属普通事故,案件还在调查中。网帖:指出宝马撞人企图多次碾压2011年10月9日,这则网帖开始在各大网络论坛出现,据其描述,10月5日,中山某灯具公司董事长徐某之妻郭峰携代理人从济南来到中山古镇,为离婚案件收集证据。徐某得知后驾驶宝马车找到郭峰等两人,驾车撞向他们,将代理人撞倒在地后,他又驾车围着打转,企图再次碾压,被围观群众制止后驾车逃离。该网帖称,附近的监控录像记录了整个过程。郭峰的代理人在广州接受腿部手术。迫于法律的威力,徐某于10月6号到中山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则网帖还称,徐某和郭峰是夫妻,但两人的离婚诉讼还在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审理时,徐某却和另一名女性完婚,做起了“合法夫妻”。网帖提供的资料显示,徐某是湖北人,其企业年销售额过亿,其品牌更被称为照明品牌中的“劳斯莱斯”。当事人:驾车办事忽然被围堵16日,记者与自称是郭峰者取得联系。她表示,网帖所述属实,案发当天早上9点多,她和代理人在取证完毕后,准备到古镇车站订票离开,从车站后门进去后,一抬眼发现北侧有辆白色宝马车,当时她感觉是徐某,给他的车让道后,她和代理人从相反方向钻进了胡同。郭峰说,不多时,他看见徐某驾车从远处冲来,代理人见状后向右躲闪,徐某就把他撞飞了,我冲过去抓住车门,叫他快下车,我见他往后倒车准备把我甩下,就松手了,车转了一圈,准备碾压代理人,见有人过来就跑了。然而这一说法遭到徐某否定。他回忆那天他去车站接一位客户,不巧碰到郭峰两人后,他俩开始堵他的车,并不断拍打着车,叫他下车。纠缠中将郭峰的代理人刮伤,徐某补充,当时回去兜了一圈是想看看代理人有无受伤,见无大碍后他就离开了。案中案:牵出真假结婚证官司据徐某介绍,事件与其离婚诉讼有关。徐某与郭峰于1998年在济南结婚,后两人分居。徐某称2006年后,两人就已基本无往来,当他在中山的生意做大后,郭峰却在2008年在济南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济南天桥区法院一审判决郭峰胜诉,济南中院二审却认为徐某与郭峰的结婚证与正常的不太一样,判徐某胜诉。对此,徐某回忆,他和郭峰的结婚证当时由其哥哥代办,后来才知道证上面只有钢印,没有发证机关的红色印章,即是假证。有证据显示,武汉新洲区民政局于2009年发给济南中院的公函称,该局婚姻登记处“没有发现郭峰和徐某的结婚登记档案”。但郭峰受访时却坚称证是真的,不服二审判决,遂于国庆期间来中山取证。“16日,中山警方通报”称,长期同居并在中山经营灯饰的郭峰与徐某,因矛盾纠纷,郭峰雇请代理人孙某调查徐某的经济等情况。10月5日上午,孙、郭在古镇附近遇见徐某,发生矛盾冲突,徐某驾驶的车辆将孙碰伤,初步鉴定为轻伤。据通报案件的负责人介绍,当事双方事发后都报了案,他补充,这是场普通事故,目前警方虽未立案但仍在调查中。另查明,郭峰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于2009年2月作出(2008)天民三初字第109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徐某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于2009年10月作出(2009)济中立终字第4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处理。2010年4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鲁检民抗(2010)第97号民事抗诉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济民再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9)济中立终字第448号民事裁定,维持原审法院(2009)天民三初字第1091-2民事裁定。原告郭峰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法院正在审理中。2012年10月17日晚上,原告郭峰在家中上网时看到大众网转载金羊网的上述报道。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原告郭峰提交的羊城晚报原件1份及其网站截屏、民事裁定书3份、抗诉书1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问题有以下两个:一、本案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原告郭峰认为,被告报道“宝马杀人扯出真假结婚证官司”的这篇报道题目本身就具有误导性,事实是离婚诉讼引发了“宝马杀人案”,而不是“宝马杀人案”引发了真假结婚证官司。该报道严重失实,明显是为徐某代言,意图是搅浑郭峰与徐某离婚纠纷案及宝马撞人案的事实真相,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该报道存在如下虚假内容:1、涉案文章中“驾车办事突然被围堵”叙述的内容失实。原告郭峰提交广东省公安厅2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各1份,证明原告郭峰及其代理人在中山期间从未与徐某发生冲突。原告认为发生撞人地点也不在汽车站,而是在新兴广场,所谓的“刮伤”不属实,是徐某故意将原告代理人孙万宝撞伤,之所以报道“刮伤”是为了混淆事实为徐某代言而已。经庭审质证,被告羊城晚报对广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反证明了在报道刊登前,记者采访了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该项报道有权威的消息来源。2、涉案文章中“牵出真假结婚证官司”叙述的内容失实。董某在明知原告处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却只字不提,而是只引用徐某所述的“徐某与郭峰1998年在济南结婚,后两人分居,徐某称2006年之后两人基本没有来往,当其在中山的生意做大后,郭峰却在2008年向济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一审判决郭峰胜诉,二审确认为徐某与郭峰的结婚证与正常的不太一样,判徐某胜诉。对此徐某回忆,他和郭峰的结婚证当时由其哥哥代办,后来才知证上只有钢印,没有发证机关的红色印章,即是假证”。而事实是郭峰与徐某是合法夫妻,对此,原告郭峰提交(2011)济民监字第2号裁定书、(2011)济民再字第52号裁定书、山东省高检抗诉决定书、(2008)天民三初字第1091-2号裁定书各1份,证明该报道失实,同时提交电子邮件截屏复印件10页,证明孙万宝在2011年10月18日已将上述相关司法文书发给了董某,证明董某在写该篇报道文章前,就知道有相关上述法律文书,而写稿时故意不用,而是引用了徐某的虚假陈述和早已被合法程序撤销的(2009)济中立终字第448号民事裁定书。经庭审质证,被告羊城晚报对相关司法文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截屏复印件10页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均是复印件,没有进行公证,不予认可。3、涉案文章引用的”16日中山警方通报”根本不存在。“通报”称,“长期同居并在中山经营灯饰的郭峰与徐某因矛盾纠纷,郭峰雇请代理人孙某调查徐某经济等情况。10月5日上午,孙、郭在古镇车站附近遇见徐某,并发生冲突,徐某的车辆将孙碰伤,初步鉴定为轻伤。通报案情的负责人介绍,当事双方事后均报案,补充这是场普通事故。目前警方虽还未立案,但仍在侦查中”该部分内容严重失实。事实是2011年10月16日警方从未发布过通报,原告郭峰提交采访录音的书面文字1份及被告提交的2011年10月19日中山警方对刑拘涉嫌故意伤害案的徐某的通报,证明羊城晚报所称的2011年10月16日警方通报是捏造的。同时19日的通报记叙了郭峰与徐某是长期同居关系,说明误导了警方,对徐某和郭峰之间的关系属于报道失实。原告郭峰结合广东省公安厅2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19日的通报是错误的,已被撤销。经庭审质证,被告羊城晚报对广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反证明了在报道刊登前,记者采访了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该项报道有权威的消息来源。针对原告郭峰主张的侵权事实,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记者尽到了调查的义务,涉案文章的基本事实属实,是客观全面的报道,没有侵权行为,并提交记者采访郭峰的电话录音、采访徐某的电话录音、记者采访中山警方的电话录音各1份、收到的警方手机短信的照片1份、中山市公安局官网关于徐某涉嫌故意伤害发布的信息1份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记者采访郭峰的电话录音真实性,在记者通过电话采访原告时,原告已经将事情经过详细讲述给记者,但记者在撰写涉案文章时确未将原告的讲述的事实如实体现,通过该份证据恰恰可以证实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对记者采访的徐某的电话录音真实性有异议,原告认为通过当庭播放该录音无法确认采访人是记者董某,且该录音短短几分钟,徐某仅是在叙述了结婚证的事实,并不能涉及其他问题,涉案文章中称徐某讲述了驾车办事忽然被围堵显然是记者在杜撰,该证据可以证实被告的侵权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记者采访中山警方的电话录音、收到的警方手机短信的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实有关内容系公安机关的通报;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中山市公安局官网关于徐某涉嫌故意伤害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信息发布于涉案文章发表之后的2012年10月19日,该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文章误导了公安机关,且该信息因内容不实已被公安机关撤销。二、原告郭峰诉讼请求的依据及举证质证情况。原告郭峰认为被告存在虚假报道这一侵权事实,且至今未删除,致使涉案文章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引发众多网友评论,不明真相的网友纷纷评价原告郭峰是“荡妇、淫妇、碰瓷党、与其情夫不择手段合伙诈财等”等,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精神伤害,致使原告女儿不敢到学校面对同学,几乎处于辍学状态。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删除所有被告涉案文章的网址及国内数百家网站转载的文章、就本案中严重不实报道书面在被告所在媒体、网站(相同版面)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原告提交网友辱骂原告的帖子1份证实,因涉案文章在网络上广为传播给原告造成损害。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的文章并不存在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对被告所称已删除了相关报道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在起诉期间被告没有告知其已删除了报道,并现场打开羊城晚报网页就能看到上述报道(现场演示)。关于原告现场演示打开的网页,被告羊城晚报认为其已从公司官方网站中及时删除了相关报道,现场演示的是PDP文件,普通读者一般是从被告官方网站进入浏览,通过正常渠道是看不到涉案报道的。因此不会对原告造成影响。同时,从原告起诉书记载的网址进入后是看不到该报道的。报道的存在并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报道是不侵权的,被告没有任何的侵权行为。其他网站转载的涉案报道,应由转载网站自负其责,不应由被告承担相关责任。被告提交被告网站的相关网页一份,证明被告已于第一时间删除了相关的报道。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是新闻机构的职责所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关于原告是否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郭峰提交的证据,被告涉案文章从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不实:1、涉案报道文章中的小标题“当事人:驾车办事突然被围堵”叙述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上原告及其代理人在中山期间从未与徐某发生冲突,涉案文章报道的该部分内容严重失实;2、涉案报道发表于2011年10月17日,涉案文章引用的“16日,中山警方通报”称,“郭峰与徐某系长期同居关系”,但原告提交的警方通报时间是2011年10月19日,在该通报中称“郭峰与徐某系长期同居关系”,但该通报现已被广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限期更正;被告提供的短信、通话记录,并不能证明短信内容系警方的通报;故该部分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3、涉案文章称“牵出真假结婚证官司”叙述的“郭峰却在2008年向济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一审判决郭峰胜诉,二审确认为徐某与郭峰的结婚证与正常的不太一样,判徐某胜诉”等内容与事实不符,郭峰与徐某的离婚纠纷一案,上述文章发表时法院正在审理中,尚未审结,并不存在徐某胜诉的事实;故涉案文章报道的该部分内容严重失实。综上,被告涉案文章撰写过程中未充分核实,未完整展现客观事实,导致该报道内容严重失实,且该报道经网络广为传播,致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侵害了原告郭峰的名誉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其记者尽到了调查的义务,该报道是客观全面的,内容基本事实属实,不存在侵权事实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郭峰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删除被告所有的涉案文章并向其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郭峰要求删除其他网站转载的文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民事主体因其人格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本案被告的部分报道失实,给原告郭峰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郭峰所生了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过高,鉴于涉案报道文章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传播时间长,且被大量转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致使原告精神压力较大,给其本人及家人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以及受诉法院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3万元。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郭峰名誉权的侵害,并删除被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对原告郭峰名誉权造成侵害的文章。二、被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羊城晚报》、金羊网与侵权文章相同的同版同位置以书面形式公开向原告郭峰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三、被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郭峰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四、驳回原告郭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涉案报道内容,均来源于记者对当事人及公安部门的采访,没有任何虚构,内容客观真实,立场公正,作到了对当事双方观点的平衡,文章未作出任何判断,不会误导读者。原审法院认定部分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是错误的。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涉案报道不存在违法行为,被上诉人郭峰亦并未因此产生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报道给郭峰造成精神损害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上诉人郭峰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涉案文章存在不实报道,误导读者,目的就是给徐某洗白,对郭峰的名誉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涉案文章是否存在不实报道;2、涉案文章是否侵害了被上诉人郭峰的名誉权。关于焦点1:首先,涉案文章虽然在内容中均以被上诉人郭峰及案外人徐某所述的口吻对事件进行阐述,但小标题“当事人:驾车办事忽然被围堵”明显系文章对徐某所述内容的认可,但该事实无证据予以证实,能够认定系不实报道;其次,涉案文章发表时,郭峰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并未审结。文章中载明的“济南天桥区法院一审判决郭峰胜诉,济南中院二审却认为,徐某与郭峰的结婚证与正常的不太一样,判徐某胜诉”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文章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倾向于徐某所述的报道,存在不实之处,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焦点2:《羊城晚报》作为公共媒体,应当站在中立的角度对事件进行客观报道,尤其涉及到公民的隐私,应当更加慎重。而本案所涉文章明显带有主观倾向,在既未对事件调查清楚,又未征得郭峰同意的情况下,就作出了不实报道。涉案文章共分三部分,第1部分“网贴:宝马撞人企图多次碾压”系文章对网贴所载内容的阐述,第2部分“当事人:驾车办事忽然被围堵”,文章明显对网贴阐述的事实予以否定,误导读者:宝马撞人企图多次碾压并不属实,而是驾车办事时被围堵,第3部分“案中案:牵出真假结婚证官司”更进一步使读者认为:被上诉人郭峰是为了分割财产,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败诉。文章虽然大量采用当事人陈述或回忆的方式对事件进行阐述,但并不能否定文章带有强烈主观倾向,层层递进使读者误认为:网贴所载宝马撞人并不一定属实,郭峰为了争夺财产,提起离婚诉讼并败诉的情况下,围堵徐某的宝马车,才造成双方的冲突。原审期间,郭峰提交的网友评论打印件亦能够认定,因涉案带有倾向性的不实报道,确实使郭峰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了损害。因此,郭峰要求上诉人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高希亮审判员 贺强谟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