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成峰与武明江、王秀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峰,武明江,王秀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198号原告赵成峰。委托代理人任志超,河北前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明江。被告王秀平。原告赵成峰诉被告武明江、王秀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燕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成峰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明江、王秀平经本院合法传唤,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成峰诉称:2013年3月4日5时30分许,我驾车沿3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安旧桥时,与被告武明江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王秀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藁城市交警队认定,被告武明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王秀平无责任。我为王秀平垫付医疗费25000元后,二被告以需继续治疗,医疗费数额无法确定为由,拒不向我提供医疗费票据。二被告无法证明其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已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我25000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藁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藁公交认字(2013)第03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赵成峰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武明江负事故主要责任,王秀平无责任。2、2013年3月20日被告武明江所打医疗费押金25000元收条一张。3、被告王秀平在藁城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费票据5张。被告武明江、王秀平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5时30分许,原告赵成峰驾车沿3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安旧桥时,与被告武明江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王秀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藁城市交警队认定,被告武明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成峰负次要责任,王秀平无责任。原告赵成峰于2013年3月20日为王秀平垫付医疗费25000元。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3月20日,被告王秀平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2410.16元。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武明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成峰负次要责任,王秀平无责任。原告赵成峰应按法律规定赔偿被告王秀平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王秀平花医疗费32410.16元,故其为原告垫付25000元,有合法根据,不能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武明江、王秀平经本院合法传唤,中途退庭,符合缺席判决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成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赵成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最迟在本判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范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