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朱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朱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326号原告刘建国。被告朱海龙。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了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朱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