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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朱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朱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326号原告刘建国。被告朱海龙。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了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朱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