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道先与吕建海、孔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先,吕建海,孔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189号申请执行人陈道先,男,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罗桂霞,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吕建海,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均不详。被执行人孔繁梅,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执行陈道先申请执行吕建海、孔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国土资源等部门,得知被执行人吕建海在南京证劵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大武口证劵营业部有证劵开户,余额6985.11元,已被我院冻结并通知南京证劵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大武口证劵营业部停止办理变更手续。吕建海位于工商银行石嘴山建设东街支行的存款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已冻结金额94.98元,未冻结1366248.02元)。并对吕建海位于额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煤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吕建海所有的大武口区******号房屋、孔繁梅所有的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及登记在孔繁梅名下的宁******号别克牌轿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被执行人吕建海、孔繁梅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多次查询暂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陈道先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342000元、执行费1590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