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5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汪竹凤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竹凤,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5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汪竹凤,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刘军,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怀宁县房产局职工,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0822民初1566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刘军银行工资账户中划拨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陈纳新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