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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马晨磊申请执行王占平、张巧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晨磊,王占平,张巧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晨磊,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占平,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巧枝,女,1980年9月3日出生,现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马晨磊与王占平、张巧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飞审判员  杨元功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彦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