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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刘尚虎、桂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尚虎,桂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刘尚虎,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教师。被执行人桂春林,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尚虎之妻。本院在执行XX与刘尚虎、桂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刘尚虎在杭锦后旗双庙中心学校的工资,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素尧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聂汉周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