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和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618号之一原告:徐某某被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马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徐某某和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陈英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任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