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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和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618号之一原告:徐某某被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马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徐某某和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陈英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任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