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陶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01刑初38号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蕾、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与他人在景洪市大渡岗乡大干坝村委会席草坝村当地人称“黄狗寨河”的地方,使用油锯将一棵翻根倒的合果木锯成42片锯材出售给罗某某(另处)。涉案的木材已收缴存于勐养自然保护区管理所。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陶某某窃取的一株树木和42件锯材,均来自兰木科的合果木,合果木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盗树木现场所在位置林地权属在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子保护区林权范围内。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总价格为人民币36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彭某某、罗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西林司鉴(2015)林检字第098号林地林木检验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景价鉴(2015)45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林权证、涉案财物去向说明;被告人陶某某的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价值人民币36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涉案锯材42件,依法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美兰代理审判员 尹漓滨人民陪审员 刘晓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陶梦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