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府民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郝占占、白美琴、高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府民1068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负责人赵XX,系该公司行长。被告郝XX。被告白XX。被告高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郝XX、白XX、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