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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海清申请执行李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清,李继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清,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职工。被执行人李继兵,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职工。本院在执行刘海清与李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李继兵在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曲车间每月领取工资15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马兆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段永超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