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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百超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生,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生,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女,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百超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宁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曹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