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和潘某某、韩某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某,韩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686号之一原告:王某某原告:潘某某被告:韩某原告王某某和潘某某、韩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黄朝晖审 判 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梦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