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府民10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韩建忠、任小艳、王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府民1089-1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负责人赵XX,系该公司行长。被告韩XX。被告任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韩XX、任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柴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