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府民10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韩建忠、任小艳、王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府民1089-1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负责人赵XX,系该公司行长。被告韩XX。被告任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韩XX、任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柴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