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运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运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247号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曲周镇田庄村西(曲周县人民路西头)。法定代表人:王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5楼。法定代表人:周位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运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运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4元,减半收取2917元,由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