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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峰,朱园华,王剑,黄平毫,安徽宜能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科讯数码有限公司,安徽华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5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胡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峰。被执行人:朱园华。被执行人:王剑。被执行人:黄平毫。被执行人:安徽宜能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周峰。被执行人:安庆科讯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朱园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xxxx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峰、朱园华、王剑、黄平毫、安徽宜能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科讯数码有限公司、安徽华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76280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