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桂英申请执行佐虎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英,佐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女,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佐虎山,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张桂英申请执行佐虎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桂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索梦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