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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姚凤友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凤友,李志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09号原告姚凤友。身份证号:×××被告李志成(曾用名李刚)。身份证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凤友诉被告李志成(曾用名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00元减半收取72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霍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邢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