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姚凤友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凤友,李志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09号原告姚凤友。身份证号:×××被告李志成(曾用名李刚)。身份证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凤友诉被告李志成(曾用名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00元减半收取72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霍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邢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