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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执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与德州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德州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徐杰,甄丹丹,德州市飞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27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文俊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杰,经理。被执行人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杰,经理。被执行人徐杰。被执行人甄丹丹。第三人德州市飞龙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志明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徐杰、甄丹丹一案过程中,第三人德州市飞龙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德州市飞龙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由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市飞龙电器有限公司、德州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徐杰、甄丹丹、甄志明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经审查,协议书是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第三人德州市飞龙电器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德州��飞龙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田洪军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