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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景满胜与李爱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满胜,李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0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景满胜,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爱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爱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景满胜欠款10025元,交纳案件受理费41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爱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爱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爱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