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景满胜与李爱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满胜,李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0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景满胜,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爱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爱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景满胜欠款10025元,交纳案件受理费41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爱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爱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爱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