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1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卞德元与唐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卞德元,唐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财保42号申请人卞德元,居民。被申请人唐娟。申请人卞德元与被申请人唐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扣押登记在唐娟名下的苏A×××××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申请人提供6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唐娟名下的苏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扣押期间不得对扣押财产进行转让、赠予、毁损等处分行为,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研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