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沈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农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晶晶,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沈某某,驾驶员。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3月22日、2010年12月22日、2012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宪法、施伟央,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时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晶晶,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宪法、施伟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经吴某甲(另案处理)介绍向莲都农商银行碧湖支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其中18万元交给了被告人沈某某(系吴某甲的驾驶员),并另外支付给沈某某、吴某甲各3000元,作为其6个月的银行利息,约定由吴某甲统一支付银行利息。同年8月份,赵某某收到银行短息提示欠费5000余元,才知晓吴某甲没有及时支付银行利息,遂多次打电话向吴某甲追讨贷款利息。同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与吴某甲由于银行贷款利息支付问题在电话里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沈某某与赵某某也在电话中发生争吵,沈某某还发短信给赵某某,叫赵某某当晚就到涅普斯酒店要将其打死。吴某甲则从碧湖携带木棍到涅普斯酒店,并将木棍藏在酒店边上的小巷里。被告人赵某某收到沈某某的短信后,遂纠集了管青勇、陈小勇、吴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并携带两把马刀到涅普斯酒店门口与沈某某、吴某甲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赵某某、沈某某、吴某甲三人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等予以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某某是喝酒后被对方激怒下的一时冲动;2、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辩解:我没有拿到18万元,我发短信只是吓唬赵某某。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沈某某持械系因被告人赵某某拿刀追砍才拿起木棍防卫;3、本案起因系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说要砸了酒店,被告人沈某某才发短信,目的是想吓唬被告人赵某某;4、被告人沈某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5、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经吴某甲(另案处理)帮助向“莲都农商银行碧湖支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同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与吴某甲由于银行贷款利息支付问题在电话里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也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被告人沈某某还发短信给被告人赵某某,叫被告人赵某某当晚就到涅普斯酒店要将其打死。吴某甲则从碧湖携带木棍到“涅普斯”酒店,并将木棍藏在酒店边上的小巷里。被告人赵某某收到被告人沈某某的短信后,遂纠集了管青勇、陈小勇、吴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并携带两把马刀到“涅普斯”酒店门口与被告人沈某某和吴某甲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和吴某甲三人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9月27日晚,其吃完晚饭后用女朋友的手机给吴某甲打电话询问为什么不交银行贷款利息的事,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沈某某打电话给其,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沈某某还发了好几条短信,其接到短信后很后气,就到“阿兵”那里借了两把刀,随后叫了陈小勇等人去“涅普斯”酒店。在车上,其还接到被告人沈某某和吴某甲的电话问其到了没有,到酒店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发生斗殴的事实;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9月27日晚,其接到吴某甲电话说有人要来砸宾馆,其一个人打的到宾馆,后其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说要过来把其酒店砸掉,其就发了几条短信给他,又打电话将情况告诉吴某甲。8时50分许,吴某甲就和徐某一起到了,还有两三个人和吴某甲认识的,其中有一个人是被告人赵某某的老大,正在讲事情的时候,被告人赵某某带了十个人左右走过来,双方发生争吵,并发生斗殴的事实;4、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7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让其到“涅普斯”酒店,向老板追讨30万元支付利息的事情,到了宾馆门口后与对方发生斗殴的经过,其看到被告人赵某某拿了一把刀,以及随行的同伙与对方发生斗殴的事实;5、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7日晚,其和被告人赵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于是其打电话问被告人沈某某在哪里,被告人沈某某说在酒店,其就叫被告人沈某某小心点,有人要来砸酒店,随后其就从家门口的晒场拿了四根沙发木料放在车子后排,开车去高溪接徐某和他的一个朋友,到酒店后,其叫徐某把沙发木料放到酒店边的草丛里,徐某问其干嘛用,其没有回答,徐某刚放好木棍,张某乙就和一个人一起过来,其就和张某乙讲贷款的事情。过了分把钟,开来一辆黑色的车子,被告人赵某某和另外五个人就下车冲过来,老远就说今天把你打死,被告人沈某某就和他骂,骂了三四分钟,被告人赵某某就冲上去打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的朋友都一起冲上去打被告人沈某某和其,打了一会,被告人赵某某和他朋友就返回去拿了事先准备好的刀,被告人赵某某拿刀追砍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沈某某就逃回酒店,其就到小巷里拿木棍防身,其走到酒店里面看到被告人赵某某拿刀砍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沈某某拿棒球棍在挡。打了一会,被告人赵某某就跑出来了,其和被告人沈某某就拿着木棒追过去,追到“泰隆银行”,被告人赵某某坐上一辆出租车,其就叫被告人赵某某出来,被告人赵某某不肯,其就拨打110报警的事实;6、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7日晚,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叫其去厦河商城“金湖宾馆”聊天。被告人赵某某说和“涅普斯”宾馆老板“老杰”(吴某甲)贷款的事情,“老杰”那边有人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某,意思是叫被告人赵某某去宾馆把他打打死。于是其与五个人一起乘车到了“涅普斯”宾馆,对方大概有十来个人站在宾馆门口,被告人赵某某和“老杰”的驾驶员吵起来,“老杰”的驾驶员要冲上去打被告人赵某某,被其拦住,不知为什么对方有人打被告人赵某某的朋友,其就过去拉了,等其到了宾馆大堂看到被告人赵某某和“老杰”的驾驶员已经抱起来打了,被告人赵某某手上拿着一把刀,“老杰”的驾驶员拿着棒球棍,双方发生斗殴,后来“老杰”就打电话报警了的事实;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5年9月27日晚,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告诉其,他和帮他贷款的那个人吵起来了,对方叫他过去,他已经带了几个人一起过去了。其叫他好好讲不要打起来。过了十几分钟,其有点担心就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某,他说在“盛武肥牛”那里,其就坐出租车过去了,没有看到人,便又坐车到“涅普斯”酒店门口,看到很多人,被告人赵某某满脸是血,还有人在后面追,其赶紧叫出租车停下来,其下车后就在边上拦,并报警的事实;8、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7日晚其住在“涅普斯”酒店5楼的一个房间,当时几个朋友在其房间里玩,其听到楼下吵起来,后来对方几个人就走开了,过了一直就有好几个人拿着砍刀冲过来,其看到小勇拿刀冲过来,其把他按住让他不要冲动,边上还有一个人拿着刀冲到酒店里面,跟一个人互相扭起来。其上去把这个人的刀夺下,这个人跑了,老板跟另一个人就追出去,之后就报警了的事实;9、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7日下午其和吴某甲说好晚上坐他的车回丽水。当晚其坐吴某甲的车到“涅普斯”酒店,看到车上后排放了两根沙发木料。下车后,吴某甲叫其把沙发木料放到酒店边上的小巷里。然后其站在酒店门口和吴某甲及他的司机“小杰”聊天。过了几分钟,有四五个人从一辆白色汽车上下来走过来,有一个人走在前面的,过来之后就骂吴某甲和“小杰”,双方对骂了一会,后发生斗殴的事实;10、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7日晚,其和几个朋友在“涅普斯”酒店打牌,其在一楼总台寄快递时碰到被告人沈某某,两人在门口聊天,期间被告人沈某某打了好几个电话,情绪也有点激动。被告人沈某某说和人吵架了,还在聊天时,过来七八个人,被告人沈某某和其在一边听他们聊天。那些人聊了一会就走了,其也回到房间,后来其听见下面吵起来,就又下去看,发现是“老杰”这边四五个人和对方七八个人在吵,其和周某甲在中间劝,两帮人越吵越凶就打起来了,对方的人拿了刀的事实;1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告诉其与“老杰”有经济纠纷,要去“老杰”的“涅普斯”宾馆谈。后其到“涅普斯”酒店看到“老杰”一方和被告人赵某某一方发生争吵后发生斗殴的事实;12、证人雷某、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的相关情况;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7日晚,其和被告人赵某某一起在他母亲家吃饭,被告人赵某某用其手机打过电话,其不知道他打给谁,就听到被告人赵某某说什么利息钱拿去了也不帮他还进去的事实;14、短信截图,证明159××××8216手机号码发送5条短信给被告人赵某某的手机,内容为“你他妈的,你有本事死过来。我操你妈的,你本事情就过来,今天就要把你打死。你不来明天就到你家里去。你是你娘生的,你就死过来。你有本事就接电话,我操你全家,你过来,今天就把你死。”并在20时48分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某的事实;15、移动公司机打发票、打防控人员信息,证明159××××8216的机主为林兴,但一直由被告人沈某某使用,被告人沈某某户籍信息上登记的电话号码为该手机号码的事实;16、宾馆住宿记录,证明2015年9月27日没有周某甲的宾馆住宿记录的事实;17、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通知书、附卷视频说明,证明吴某甲向侦查机关提供了2015年9月27日晚“涅普斯”酒店的监控视频,其中7号探头为酒店门口视频,很好的反映了双方人员到场和斗殴的情况;18、110案件信息,证明2015年9月27日20点58分2227888报警在实验幼儿园门口有十几个人拿刀打架,随后21点189××××7888报警,21点05分136××××0800报警的事实;19、手机通话记录,证明2015年9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和吴某甲的通话情况;20、赵某某贷款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在“碧湖农商行”贷款30万元的事实;21、情况说明,证明证人周某甲、徐某均不愿到白云派出所接受询问,故没有进一步补充两人的证言,159××××8216号码为被告人沈某某用其朋友林兴申请办理,一直由被告人沈某某本人使用的事实;22、莲公物鉴字(2015)94号、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两被告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的事实;23、辨认笔录,经照片辨认,被告人赵某某指认陈小勇就是与其一起打架的人,吴某乙指认陈小勇就是拿过刀的人,管青勇就是参与打架的人;24、监控光盘三张、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状况;25、刑事判决书,证明两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在公共场所公然持械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叫朋友报警不是为了投案,而是为了摆脱对方的殴打,被告人沈某某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约对方斗殴的犯罪事实,两被告人均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二、被告人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蒋乐仁人民陪审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王丹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魏小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