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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0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都匀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网上追逃,在安微省黄山市被抓获并临时寄押于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于2016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匀检公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由都匀市文峰园附近路段往七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都匀市剑江中路国鼎家电门前路段时,因行车纠份与他人发生争执,对方报警。前来处置的都匀市公安局巡逻大队民警发现罗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通知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处理。民警将其带至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并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都匀市贵医第三附院提取其静脉血液样本送往贵州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7.72毫克/100毫升。后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无法联系罗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对其上网追逃。2016年2月18日20时,罗某某被安微省黄山市耿城派出所抓获。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被查获后不到案,被追逃,酌定从重处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定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结果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证人蒙某某证言、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外逃,被网上追逃,酌定从重处罚;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笫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培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卫琪(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