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飞与海宁图拉朗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飞,海宁图拉朗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741号原告:周飞,1982年6月6如出生。被告:海宁图拉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伊桥桥南7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金建国。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飞诉被告海宁图拉朗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飞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飞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周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郎梦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盛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