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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济南市槐荫区大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广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槐荫区大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广恒,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大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朱广恒,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于洋,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大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广恒、于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槐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恢字第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