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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2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周靖、丁强蕾等与顾爱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靖,丁强蕾,周立宇,顾爱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270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周靖,男,198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反诉被告)丁强蕾,女,198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反诉被告)周立宇,男,201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法定代理人周靖(系原告周立宇的父亲),住同原告周靖。上列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顾爱民,男,1956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清涛,上海勤周律师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靖、丁强蕾、周立宇诉被告(反诉原告)顾爱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周靖、丁强蕾、周立宇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周靖、丁强蕾、周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周靖、丁强蕾、周立宇负担。审判员 孙 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