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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钱凤琴与王培根、王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凤琴,王培根,王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1698号原告:钱凤琴。委托代理人:孙露波,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根。被告:王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凤琴诉被告王培根、王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培根、王美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凤琴撤回对被告王培根、王美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天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