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0622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帅冬与崔大勇、龙腾养殖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冬,崔大勇,龙腾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133号原告帅冬,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大临河乡大临河村人,现该村。被告崔大勇,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被告龙腾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崔大勇。原告帅冬诉被告崔大勇、龙腾养殖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帅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帅冬负担。审判员 曹安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琼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