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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0622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帅冬与崔大勇、龙腾养殖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冬,崔大勇,龙腾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133号原告帅冬,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大临河乡大临河村人,现该村。被告崔大勇,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被告龙腾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崔大勇。原告帅冬诉被告崔大勇、龙腾养殖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帅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帅冬负担。审判员  曹安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琼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