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与甘肃华富医疗康复疗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甘肃华富医疗康复疗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882号原告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赵援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晓彬,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华富医疗康复疗养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陈启建,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华富医疗康复疗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1071元,由原告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石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辛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