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与余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余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负责人苏伟,系该支行行长。被告余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诉被告余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64元,减半收取9132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92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燕杰审 判 员 穆永昌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隋晓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