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7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金玉诉向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玉,向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234号原告杨金玉,女,生于1965年7月23日,侗族,湖北省宣恩县人。被告向世明,男,生于1963年1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原告杨金玉诉向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金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杨金玉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向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