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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欧阳国、郭长平与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国,郭长平,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78号原告欧阳国,个体工商户。原告郭长平,个体工商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亚雄,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和解及申请执行、代签法律文书。被告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住所地:房县高枧北城工业园。负责人刘福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毅,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470号。负责人韩全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欧阳国、郭长平诉被告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和被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关明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晁世洋,人民陪审员刘林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睿担任记录,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欧阳国、郭长平和被告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裁定中止诉讼,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国、郭长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亚雄,被告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贾毅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1月12日因案情复杂申请批准延长6个月,2016年元月因本案审判员辞职转审判员李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晁世洋、人民陪审员刘林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睿担任记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国、郭长平诉被告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和被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委托人陈仕军涉嫌诈骗被湖北省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原告诉请的涉案款项部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为此,原告欧阳国、郭长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阳国、郭长平的起诉。驳回起诉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已预收的,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晁世洋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