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张千峰、宗冉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张千峰,宗冉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92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4栋B区。负责人张丹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荣,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胡亦可,系该行员工。被告张千峰。被告宗冉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张千峰、宗冉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担保人全额清偿债务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千峰、宗冉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09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美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吕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