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53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546X。委托代理人:张峰,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公民身份号码×××129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肖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阮秉智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