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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53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546X。委托代理人:张峰,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公民身份号码×××129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肖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阮秉智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