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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刑初7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杨某某办理船员证为由,分别在大连市金州区向应广场附近的“格兰西点”店内、光明街道“夜猫子酒吧”门口,先后两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共计13500元,赃款被其挥霍。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本院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现已一次性退赔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500元并取得了杨某某谅解。被告人许某某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金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立功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郝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