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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吉林蜂道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辛红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蜂道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辛红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149号原告吉林蜂道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效铭,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超,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国强,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辛红雨,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吉林蜂道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辛红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洪彬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国强出庭应诉,被告辛红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辛红雨驾驶本田雅阁轿车沿昆仑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龙十路交叉路口时,遇原告员工孙某某驾驶五菱面包车沿昆仑大街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造成两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逃逸,后又自动报案。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被告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的车辆经维修花费维修费10891元,技术鉴定费650元,拖车费260元,合计11801元。上述费用,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汽车维修费10891元,技术鉴定费650元,拖车费260元,合计1180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辛红雨未出庭应诉,未发表答辩意见。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原告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二、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证明被告将原告方的车辆造成损害,原告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的修车发票复印件、车辆性能鉴定票据、拖车费票据、大庆市达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结算单一组,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数额维修费用是10891元,鉴定费用及拖车费用共计910元,合计11801元。四、(2015)让民初字第1685-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原件),证明原告在起诉前已经在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立案,因为诉讼主体不对被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再次提起诉讼。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税收缴款书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单位购买办公车辆五菱面包车车牌号码,为了方便工作,车辆落户到单位员工李孝友名下。六、机动车行驶证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单位登记到李孝友名下的五菱牌面包车就是本案肇事车辆。七、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证明登记在证人李某某名下的五菱面包车实际为原告公司所有。被告虽未出庭应诉,未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但本院对原告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予以确认。本案经开庭审理,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辛红雨驾驶本田雅阁轿车沿昆仑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龙十路交叉路口时,遇原告员工孙立民驾驶五菱面包车沿昆仑大街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造成两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逃逸,后又自动报案。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被告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的车辆经维修花费维修费10891元,技术鉴定费650元,拖车费260元,合计11801元。另查明,原告员工孙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为五菱面包车虽登记在证人李某某名下,但此车系原告单位出资购买,李某某系原告在大庆设立的分公司负责人,车辆维修费用亦由原告单位支付。关于此次交通肇事纠纷2015年案外人孙某某曾为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案外人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纠纷案件审理依法应适用过错原则。原、被告双方此次交通肇事纠纷经公安机关确认为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对公安机关事故责任确认书未提异议,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车辆因交通肇事而受的各项损失11801元,被告应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辛红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蜂道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交通肇事赔偿款11801元。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