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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丰元支行与胡时运、刘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丰元支行,胡时运,刘佳,浙江恒汇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5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丰元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号丰元国际大厦*******室。负责人:陆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艳、胡校梁,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胡时运。被告:刘佳。被告:浙江恒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镇兴学弄*幢*层西侧**室。法定代表人:聂金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丰元支行诉被告胡时运、被告刘佳、被告浙江恒汇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胡时运归还原告透支本金36662.79元,罚息5674.63元、滞纳金1601.17元(暂计至2015年9月1日,自2015年9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滞纳金按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2.被告刘佳、被告恒汇公司对被告胡时运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原告对编号为FQ-QC-12020504-201200876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车牌号为浙E×××××、发动机号为1004527、车架号为LHGTF3853D8004523)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艳、被告刘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时运、被告恒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胡时运签订合同编号为FQ-QC-12020504-201200876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与被告胡时运、被告刘佳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胡时运向原告申领的牡丹卡透支187668元用于购车,并分期支付手续费21169元;被告胡时运分36期按月等额分期还款,被告胡时运、被告刘佳以其购买的汽车(车架号:LHGTF3853D8004523)为上述透支金额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刘佳、被告恒汇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共同偿债人承诺书》各一份,承诺对被告胡时运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胡时运发放贷款。然截至2015年9月1日,被告胡时运尚欠原告透支款本金本金36662.79元、罚息5674.63元、滞纳金1601.17元。另查明,原告原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后于2015年5月20日变更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丰元支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时运、被告刘佳、被告浙江恒汇担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丰元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6662.79元,罚息5674.63元、滞纳金1601.17元(暂计至2015年9月1日,自2015年9月2日起按照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编号为FQ-QC-12020504-201200876《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标准继续计算罚息、滞纳金至牡丹信用卡透支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丰元支行对被告胡时运名下的浙E×××××歌诗图牌车辆(发动机号为1004527、车架号为LHGTF3853D8004523)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8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9元,合计1357元,由被告胡时运、被告刘佳、被告浙江恒汇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游慧玲 关注公众号“”